各部门、各单位:
根据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》(浙财行[2015]104号),自2016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我校教职工差旅费部分规定,内容详见后面附件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》(浙财行[2015]104号).doc
上一条:计财处关于期末及寒假期间办理财务业务的通知 下一条:关于2016年1月8日至1月25日班车安排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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